北方网消息:5月17日,备受市民关注的“交警张凤海因公殉职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导致张凤海因公殉职的被告人艾传伟在市一中院出庭受审。
被告人艾传伟,男,36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司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2004年4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艾传伟驾驶改装、超载的解放141型半挂大货车,在本市静海县津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沪公路前毕庄出口时,艾传伟见公路上有交警在执行公务,为逃避违章处罚,将车开进路口附近的加油站内等候。10时许,再次执勤的公安静海分局交通支队民警程治宪到加油站内检查艾传伟的驾驶证和行车证,艾传伟未予出示,后驾驶该车沿津文公路向东逃走。程治宪驾驶警车在后追赶并多次责令艾传伟停车接受检查,艾传伟拒不停车。当程治宪驾警车超过艾传伟的货车后,艾传伟又驾车调头向西逃窜,行至京沪高速公路立交桥以西时,艾传伟再次调头沿津文公路向西逃窜。期间,程治宪与此前一起值勤的交警张凤海电话联系,告知此情。张凤海在津文公路15公里处追上艾传伟所驾货车,当勒令艾传伟停车接受检查无效后,张凤海登上该车驾驶室左侧脚踏板,再次让其停车,艾传伟明知此时行车可能会使车外的交警有生命危险,其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蛇行前进,继续逃窜,至津文公路9公里200米处时,张凤海被该车碾压致死,尸体被拖带出17.4米,后艾传违被过路群众和交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传伟目无国法,明知其驾驶的货车脚踏板上站有纠正违章的交警,此时行车可能会对车外交警造成生命危险,为逃避处罚,仍快速行驶,致交警张凤海被碾压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主持下,经过事实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律程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依法择日宣判。(记者/沈剑平 通讯员/李炳霞 尹福利 王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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