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天津市交管部门了解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交管局制定的本市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于5月1日起实行,而且新近实施的这些标准中有了许多新变化,首次提出了交通事故损害也可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
首先,此次新实施的标准主要分为人体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大类。其中,人体伤害赔偿按赔偿项目可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个类别,受害者可以依据法规的不同标准计算自己的赔偿费用。另外,标准中新增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执行。
其次,标准还对交通事故因伤致残和受害人死亡赔偿进行了规定。交通事故因伤致残赔偿项目分为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个类别;而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可分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其他合理费用7个类别。对这些类别如何计算赔偿费用,标准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中心有关人员还透露,交管局制定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200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标准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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