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8.5元文胸招来850元罚款工商局认定商场无权处罚
“我当时是真的忘了,我不是小偷!”只要一说起那件事,小红(化名)就忍不住落泪。
一个价值8.5元的文胸,超市罚了小红850元钱,整整100倍。
记者从工商、公安等部门了解到,超市根本没有处罚小红的权力,超市也承认对小红的处罚没有依据。
一个文胸和850元
6月12日下午3时左右,小红去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上的时代自选商场买东西时,手机忽然响了起来。“我从包里往外掏手机时,顺手将手里拿着的一个文胸扔在了包里。接完电话,从楼上下来时,我就把文胸的事忘了。”小红委屈地说,“我在外面买雪糕的时候过来个保安,说我偷了东西,我才想起那个文胸。我跟他们道了歉,并提出要去交钱,但他们怎么都不同意。”随后,小红被带到了一楼的一间办公室。
“你要是不说实话,我们就打110,还要让你们单位知道。”屋里的一名男子说。
“我吓坏了,同意交罚款。他们一开始说罚1000倍,最后说到850元。”小红告诉记者,超市当时还扣留了她的身份证和驾驶证。
最后,小红用仅有的100元钱和借来的750元钱赎回了身份证和驾驶证。
罚款并没有依据
回家之后,小红委屈得哭了一夜。“超市有什么权力说她是小偷?超市有什么权力罚钱?”小红的朋友们决定为她讨个说法。
昨日下午,小红见到了那家超市服务部的周经理。
“这样的事,确实应该由公安机关来处理,是他们不同意找警察的。”在记者的追问下,周经理承认,超市确实没有权力对小红进行处理,对小红进行的罚款也没有任何依据。
商家无权私自处罚
沈阳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场作为营利性企业无权对消费者进行处罚,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或“偷一罚百”等规定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警方也认为,超市的做法不正确,该怎么处罚,应该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
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崔扬律师认为,超市抓到小偷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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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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