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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落户事宜
——引进人才
对我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1年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按引进人才批准在津落户的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同时其配偶结婚并在津居住满2年,可申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
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对符合在津落户条件的上述人员,但因无固定住所或因租、借他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其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对因种种原因未落实就业单位,已在三县和武清区、宝坻区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年度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可再次办理户口迁移,到企业所在地落户。
证件提供:对我市引进的外省市人才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结婚证、学历证明、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由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逐级报市局户政处审批。对已在三县和武清区、宝坻区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一年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凭市教委改派意见到市局户政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到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海归”人员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获学士学位以上)来我市工作的,来津落户可不受留学前户口所在地限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身边无子女的,也可随迁一名成年子女。属于我市急需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级人才,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随迁一户成年子女,暂时不能随迁的,今后可随时迁入。
证件提供:本人需提交《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登记表》、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出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局户政处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迁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投资人员
对外省市人员在我市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准许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人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的,可解决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人在津落户或“农转非”。
证件提供: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受理,逐级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开发西部人员
我市参加西部开发的人员,无论本人的人事关系是否转出,户口可以不迁。对愿意迁出户口的,返回时准予恢复,当地所生子女可以随迁。与外地人结婚的,可参照现行的投靠配偶政策优先办理。
证件提供:本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等材料,由返回居住地派出所受理,逐级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突出贡献人员
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证件提供: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由居住地派出所受理,逐级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办居住证须知
对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外省市人员,以及用人单位特殊需要的其他人员,对本人不愿迁户口的,经人事部门核准,可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享受我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证件提供:本人持《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此外,对已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在津落户条件,但因无固定住所或因租、借他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无标题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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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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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1000、2339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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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河北分局
公安南开分局
公安塘沽分局
公安大港分局
公安西青分局
公安北辰分局
公安武清分局
公安宝坻分局
公安开发区分局
公安河西分局
公安河东分局
公安红桥分局
公安汉沽分局
公安东丽分局
公安津南分局
公安宁河分局
公安静海分局
公安蓟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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