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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最近,我们从有关部门获悉了一起情节比较蹊跷的“毒品”案件,而其中又有法律争论。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将此案件拿来与大家一起讨论,更希望大家从我国法律对毒品“严惩”的态度中作出最理智的选择:远离毒品。
事件扫描
今年5月的一天,本市人李某怀揣一袋摇头丸从外地乘坐火车,准备将摇头丸贩运到本市,而后出售获利。在途中,铁路警方注意到形迹可疑的李某,并在随后的盘查中将李某随身携带的摇头丸如数查获。归案后,李某对运输贩卖摇头丸的行为予以承认,并交代了自己携带摇头丸准备出售的意图及贩运过程。
至此,李某的犯罪事实似乎已经清楚了。然而,事情却发生了变化。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现,从李某身上查获的摇头丸经检验并无毒性,也就是说,李某怀揣的只是一堆普通的“豆豆”而已。贩毒竟贩出“假货”,李某自然也是上了当,那么,李某的行为还算不算贩毒?
潘强张振元(律师)
李某误以为犯罪对象存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能得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批复中规定:“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毒品犯罪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人身和家庭的危害性都是极大的,为此,对于涉毒案件,世界各国都采取了许多措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我国在对待毒品犯罪问题上,更是依法予以严惩。
张岳(中法网网友天津师大法学院)
本案中,李某对“摇头丸”的真假并不知晓,但李某的行为应属于贩卖运输毒品,因为李某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动机,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其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潘今宜(主任 天津圆通律师事务所)
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依法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经鉴定,李某所贩卖的“摇头丸”并无毒性,但对于该情况李某是不明知的,当初李某是将一堆普通的“豆豆”当真的摇头丸而加以贩卖运输的。这种情况从法理上讲属对象不能犯,应仍认定李某之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应按犯罪未遂处罚。
董亮(中法网网友 沈阳市东陵区律师事务所)
与李某“贩卖假摇头丸”案相类似的行为如将食盐误认为是砒霜,投入被害人食物中等行为,这些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行为上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犯罪,只是由于其实施的行为不可能达到其犯罪目的,且对被害人没有实际意义上伤害,因此只能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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