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沈剑平):天津市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今天上午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轧死见义勇为男子慈洪生的被告人陈某接受审判。
公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慈洪生的父亲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庭上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51331.8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尹某、李某等5名被告人(均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本市武清区杨村小世界东侧树苗地内,盗窃电线杆上的光缆线时,被看管树苗地的慈洪生等人发现。被告人陈某驾驶黄色大发汽车在逃跑过程中,将站在苗地南侧公路上进行拦截的慈洪生撞倒后逃逸。被害人慈洪生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且结伙实施盗窃多起,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慈忠的代理人刘雨生律师认为,依据天津地方法规《见义勇为条例》,慈忠提起的附带民事索赔是民事行为,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对于慈洪生一案的民事索赔标准,刘律师称,他们是依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计算的,其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均比原算法有所提高。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天津市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数百例,均已给予不同程度的褒奖,而见义勇为人员亲属向加害人提出索赔的,在全市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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