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廉租住房配租启动 7月1日起各街道受理申请
北方网消息:备受广大市民群众关注的廉租住房配租工作将于7月1日全面启动。记者就市民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的负责人。
问:为什么建设廉租住房?
答: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有计划地建设廉租住房,是市委、市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市委、市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十分重视。去年,市委八届五次全会把廉租住房建设写进了市委2004年工作意见,并提出了今年建设和提供45万平方米的任务。今年,全市廉租住房建设有4个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有北辰区瑞景居住区和河东区丽苑居住区2个新区项目,正在进行拆迁积极筹备的有河北区和河东区2个旧区项目,4个项目共建设廉租住房45万平方米,7300套住宅。目前开工建设的2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多层住宅已全部封顶,转入内外檐装修,高层住宅框架也已经封顶。
问: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是谁?
答: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廉租住房配租工作。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答:申请人原则上应是市内六区2004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的拆迁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
问:配租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如何计算?
答:原则上按照配租申请人持有的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人口确定;享受政府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问:配租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如何计算?
答:租住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计算。居住私有住房和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1.4。住房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家庭人均使用面积=居住使用面积/配租申请人家庭人口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以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义在户口居住地及非户口居住地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拥有产权的住房都应计算在内。
问:廉租住房配租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廉租住房须经过10个程序。即: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复核、摇号、选房、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开具配租通知书、公布配租结果签约入住。
问:受理配租申请是否有期限?
答:有。街道办事处在告示期(10日)内受理配租申请人的申请。这期间内,申请人须完成《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的领取、填写、确认、送交等工作。
问: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持那些证件?
答:证件共分4类9种:第一类,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类,户口证件——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三类,困难类型证件——《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四类,房屋情况证件——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问:公示地点在哪里?期限有多长?
答:街道办事处经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配租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在街道办事处公告栏或拆迁现场公示5日。
问:配租对象如何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答:廉租住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区房委办在10日内向配租对象发出《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通知书》,配租对象持本人身份证、《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通知书》、《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等到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供热协议》,确认《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配租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后,查验房屋,在查验单上签字确认,领取钥匙,入住廉租住房。配租对象自接到区房委办发出的《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通知书》60日内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需重新进行廉租住房申请。
问:廉租住房每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各是多少?
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较低,主要是考虑到配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因素。2004年度,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比现行公房租金平均水平1.59元低40%左右。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计收,平均水平低于同等条件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44%。
问:承租人(配租对象)不符合配租条件时,其承租的住房如何退出?
答:当承租人(配租对象)家庭收入提高后,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应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含在配租期限内的)的6个月内腾退住房。对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200%收取房租;如在第12个月内仍未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承配租租金的300%收取房租;如在24个月内仍未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办责令其退房,对拒不退房的,市住房保障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承租人(配租对象)的“低保金”发放单位是否有变化?
答:廉租住房承租人(配租对象)暂继续在原区、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金。这样,暂时避免了廉租住房坐落区、街“低保户”迅速增加,“低保金”发放压力迅速加大的情况出现。关于今后“低保户”的归属、“低保金”的发放等问题,待市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定。
问:有咨询电话吗?
答:有。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23304796
和平区房委办:23329370
河东区房委办:84122032
河西区房委办:28138773
南开区房委办:27022099
红桥区房委办:27720009
河北区房委办:2629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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