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多次与警察“过招”的男孩接受审判 |
北方网消息(记者沈剑平 通讯员马军 田青 邵卫):近年来,由于社会环境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的冲击越来越明显。学习压力、家庭矛盾、逆反心理等都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青少年犯罪率逐年攀升。
青少年法庭庭审“辛酸泪”
2002年5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与区教育局在全国率先制定《关于限制中小学生进入网吧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中小学生一律不许进入网吧,包括节假日期间;在审理少年案件中,在全国第一个与庭审中创加“庭审教育阶段”;在天津第一个启动发起“法庭进校园”、“法庭进社区”教育活动;在天津组建第一个庭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在天津第一个与区教育局成立区级“中小学法制教育基地”。并在2002年被命名为全国法院“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这些做法不仅在天津,甚至在全国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挽救失足青少年,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收入该院的低龄被告人,安排在少年法庭进行审理。
| 河西区法院将少年模拟法庭带入社区 |
记者日前了解到,2004年上半年河西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收案51件,127人,其中自诉14件17人,结案38件81人,自诉9件11人,审结案件判决的29件,占结案总数的76.32%。
2004年1-6月判决(已生效)24件51人,其中3-5年有期徒刑占7.84%;3年以下24人,占47.06%;拘役3人,占5.88%;缓刑和处罚金的20人,占39.22%。从罪犯身份看,民工占17.65%;学生占21.57%;无业人员占54.9%。从年龄看,14-16岁的占1.96%;16-18岁的占45.1%;18-25岁的占47.06%。从案件类型看,居首位的是盗窃案件,结案14件,占36.84%,故意伤害的居第二位12件,占31.58%;居第三位的是抢劫案件5件,占13.16%;聚众斗殴3件,占7.89%;诈骗案2件,占5.26%。
案例一:
周某某,1988年11月出生于河北省三和市,小学文化。2003年12月,周某某由原籍来津投靠母亲,在天津市河西区文静路一清真大排档打工。2004年3月4日上午10点多,周某某在厨房内,因倒水问题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打,其间,周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猛刺李某某的腹部一刀。后周某某与他人将李某某送医院救治。当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经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周某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法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这个“孩子”没有按国家规定接受正规9年义务教育。按照正常情况,他本该是天真纯朴的农村娃,在家乡与伙伴们一同念书,一同嬉戏。可是,由于他过早地成为一名进城民工,生活环境的特殊、法律意识的淡漠、文化水平的偏低,都造成了他今天身陷囹圄的状态,而作为他的父母,对今天的境况是否应负些责任?
案例二:
在了解到的案例判决中,一个10人犯罪团伙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在这个团伙中,其中8人在犯罪时都未满18周岁。
经检察机关指控,这8人曾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间,与他人分别结伙作案,先后窜至天津市河西区尖山、小海地、隆昌路等处,抢劫4部手机,将部分手机变卖后,赃款挥霍。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另经公安机关侦查,2003年6月至2003年10月间,其中3人分别伙同另案处理的他人,在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恩德西里、河西区黑牛城道、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南开区复康路等处盗窃、抢夺多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成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5日下午3点多,8人中的小扬、小超窜至天津市河西区尖山附近,小超以他人瞪他为由,对杨某、李某进行语言威胁及拳打脚踢,当场截得被害人价值1080元、1395元诺基亚手机2部。后将手机变卖,获赃款人民币1430元。后8人又分别到网吧、路边、楼群等地抢劫手机,随后将手机变卖,赃款全部挥霍。另经公安机关查明,2003年6月24日晚上,8人中的小宁伙同另案处理的他人,在河西区越秀路恩西里2号楼门前,采取用钥匙兑锁的手段,窃得失主吕某某棕红色富士达BT100T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8人又分别3次参与盗窃摩托车的违法犯罪活动。2003年5月29日晚上9点多,8人中的小宁、小翔与另案处理的一人同骑盗窃所得摩托车,行至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趁骑自行车的某女士不备,将其自行车前筐内的书包抢走,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价值630元的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10余元等。小宁在03年6月和10月间,又伙同他人骑摩托车,以骑车女性为目标,抢车筐内书包,并将抢得的钱物进行挥霍。
法院对8人分别判处1-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8人中的5人在作案时都是在校学生,另外3人也是刚刚走出校门不久。试想,如果他们以前能够定期接受法制教育,是否还会有今天的局面?
案例三:
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青少年法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年龄最小的是14岁。14岁的孩子究竟会干出什麽呢?
小毅,男孩,犯罪时14周岁,小学文化。2003年10月8日晚6点多,小毅伙同小磊(在逃),窜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学门前,小磊欲索要在此等人的小新所骑用的一辆黑色燃油助力车,未果后,双方发生口角。随即,小毅到耳环路某网吧取出存放此地的砍刀3把,返回解放南路中学门前,小毅及小磊各持砍刀一把,挥刀砍向小新。其间,小毅将小新胸部、手部等处砍伤。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小毅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小毅目无国法,持刀将被害人砍至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小毅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在羁押期间,小毅主动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小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小毅的法定代表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87.72元。
一个14岁的少年就能做出如此凶残的事情,这不能不引起大家的警醒。
以上3起案件的共同处在于,被告人在犯罪时年龄小,文化水平偏低,这也是他们辨别是非能力差的根本原因之一。但是记者在青少年法庭,却看到更为痛心和引人深思的现状。河西法院近期审结了多起大学生案件,涉罪范围包括盗窃、诈骗、抢劫。
| 五名年轻人共同接受审判 |
在校生德育、法制、心理教育刻不容缓
小镇是从安徽省贫困地区阜南县考入天津市某高校的,当年他是村内第一个考入大学的孩子,为了供他上学,家中四处借债,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为他筹齐学费。他来上学的那天,村里的男女老少都到村口送他,并鼓励他好好读书,好好做人,不枉为全村的骄傲。村里的乡亲都把他作为自己孩子学习的榜样。刚进入大学时,小镇确实没有让家乡亲人、邻居失望,很快他就成为班长、学生会干部。但就在大学毕业的前一年,城市学生穿名牌,使用高档手机的现状引起了他心理的极度不平衡,于是先后两次盗窃同学手机2部,随身听1台,共价值人民币5600元,现被依法判刑。
某学院大专女生王某某、徐某某,为追求过高的物质享受,以勤工俭学为名,在某娱乐总汇担任服务员(实为“坐台”),因争客户与女服务员发生纠纷。2003年8月某日夜间,伙同两名四川籍女服务员,将与其有纠纷的女服务员劫持到河西区广东路一僻静楼群内暴打至轻伤后果。
2003级大专在校女生陈某,2002年12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003年8月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伙同他人设计诈骗与其相识的朋友手机,被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编后语:大学生从高中“千军万马”中挤过“独木桥”,进入高等学府,被人们称为“时代的骄子”、“命运的宠儿”。在一片赞扬声中,一些学生自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他们智商高,但不等于他们同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据陈某讲她所在的大学以女生在娱乐场所做服务员而闻名全市。吃喝热、交友热、旅游热、使用攀比高档手机热、穿名牌服装热是当前大学校园中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一些大学生为追求享乐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从农村考来的大学生,由羡慕到嫉妒城市学生,在不具备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为改变自己的形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葬送自己的前程。
处在转折时期的大学教育,由过去每年只招几十万的“精英教育”变为每年招收数百万的“大众化教育”,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整体素质,推进我国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生源队伍的膨胀与师资队伍并非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大学由过去集体封闭型的管理变为现在多种形式并存的开放性管理。如校外建学生公寓、学生在外租房、远程教育只教知识不见学生其人、课程设置法律非必修课,学生不重视,素质教育活动少等,是当前大学教育管理学生出现的新问题。而步入社会化进程的大学生,一旦受到不良诱惑的影响,学校教育、管理措施跟不上,发生违法犯罪问题亦属正常。关键是如何采取应变手段和措施,预防和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今大学应以道德教育为基础教育,以法制教育为保障教育,以心理教育为辅助教育,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教育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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