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上限应不低于4656元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有变
●昨起领取相关表册,7月20日前办理报批手续
北方网消息: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有重大变化,自7月1日起,内外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内资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上限由原来的单位和职工各10%调整为各15%,与外商投资企业及驻津单位一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称,统一内外资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是为了给予外资单位国民待遇,平衡内外资单位职工的利益。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可视情况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也可不设定上限。单位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不低于200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即4656元)。困难企业2004年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有变,由“连续两年亏损”改为“2003年亏损”。2003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810元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3年及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欠缴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60%的,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2003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540元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对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制定补缴计划,以个人补缴方式分期补缴,并自制定补缴计划当月起逐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困难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实际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要求及时间:自2004年7月8日起,单位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行区、县支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领取或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zfgjj.cn或www.housefund.cn)下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请表”等相关表册,并于7月20日之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等的报批手续。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783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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