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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目前,人们已习惯在网上浏览新闻,获取商品信息,因此网上信息的可靠性更加受到关注。记者昨日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开始施行。今后,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的网站必须取得统一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而且网站不得随意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冠名。
没有证书不能在互联网上提供药品信息
准备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网站主办单位应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站须在主页显著位置标注证书编号并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未取证及超范围服务网站将受罚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将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对于以上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证书有效期5年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药监局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市药监局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市药监局收回并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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