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延误,航空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责任。7月14日,针对欧盟关于被拒登机和航班取消、延误赔偿的相关规定的有效性,英国最高法院决定向欧洲法院提出质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航空公司对此表示欢迎。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2月17日发布了欧盟261/2004法规,专门对航班延误、航班取消和被拒绝登机情况下,航空公司对旅客的补偿标准做出了规定,该法规将于2005年2月17日实施。但是,此法规要求航空公司不分原因,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造成法规所定义的延误就要给予旅客经济补偿,即要求航空公司为延误承担绝对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只要求航空公司为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的原则有一定的冲突。英国和爱尔兰政府明确提出抗议。国际航协认为此法规有误导消费者、对航空安全不负责、在操作中可行性差、与《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不一致共四大缺陷。
2004年4月21日,国际航协代表航空公司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261/2004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国际航协的观点得到其他航空组织和英国交通部的共鸣。由于国际航协不能直接挑战欧洲法院,因此只能依照程序,要求英国最高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案件。英国最高法院此次共向欧洲法院提出8个问题。
国际航协总干事、CEO乔瓦尼·毕斯那尼表示航空公司承认在可控范围内进行赔偿的必要性。但欧盟的规定力图让航空公司对恶劣天气、空管延误等超出可控范围之外的延误负责任。这一规定是管理者缺乏远见和对航空业不了解的产物。从一开始,这就是不负责任的。今天,我们终于听到了理性之声,一家法院已经认可了有关这一规定不理性的看法,相信欧洲法院终将很快回归同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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