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可顺产降生的婴儿小雨晴,因被告某医院告知其母亲胎儿宫内窘迫,母婴被迫进行剖腹产手术。母亲白白“挨”了一刀也罢了,但因医生手术不当,小雨晴又惨遭右腿骨折的伤痛,并致十级伤残。愤怒的家长事后将该民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日前,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某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小雨晴的母亲张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她在起诉时表示,2003年5月15日上午,她因临产入住本市某民营医院。下午2点45分,医院告诉家属胎儿宫内窘迫,需进行剖腹产手术。然而,由于手术不当,致使刚刚出生的小雨晴右腿股骨干上三分之一处骨折。后经西青区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小雨晴的父母不服,认为鉴定结论不准确,事故级别太低,又向天津市医学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鉴定,结论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医院应负完全责任。此外,张女士认定,鉴定认为她在临产时没有剖腹产手术指症,也即完全可以顺产,但医院为了收取较高的手术费用而实施了剖腹产,并致小雨晴在手术时意外受伤。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其伤残补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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