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今天上午从有关部门获悉,天津市将在全国率先试行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城镇未就业人群的大病医疗保障难题。本市今年将选择部分区县进行试点,随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本市自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医保制度的保障范围只是就业人群,而未就业人群不在医保范围之内,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据统计,目前,本市城镇共有212万余人不在医保覆盖的范围,主要是原享受半费医疗人群(职工家属),以及其他社会未就业人群。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本市决定建立相应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
据悉,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是:有本市城镇户口,且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未就业人员、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个人医保者。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将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对不同人群设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女满50岁、男满60岁,每人每年180元;女不满50岁、男不满60岁,每人每年15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20元;残疾人员,每人每年180元。城镇居民中享受“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个人缴纳全部费用有一定困难,由同级财政对其给予50%的补贴。对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患者,规定在不同级别的医院就医,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同时规定了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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