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件概要(略)
第二本法院的判断
1、被上诉人是否有强掳和强制劳动行为
本案各位受害者,或在中国突被绑架,或在与日军的战斗中成为俘虏,均为违反个人意志被拘禁的行为,同其他中国劳工一起,被强行从青岛港带上货船,抓到安野发电站建设工地,在被上诉人的威逼下从事艰苦劳动。在该工地,本案的各位受害者受到24小时监视,只得到不足和质量低劣的食品,且被威逼在极为恶劣的卫生条件下长时间从事危险和繁重的劳动,并受到监工的殴打。这可以说是明显的强掳和强制劳动行为。这种行为是以抗日战争爆发后劳动力不足,需要为完成战争扩充生产力为背景,日本政府的国策与企业追求利润的利害关系一致,二者相互协作形成的制度和实态的结果下,发生的事件。
2、是否是基于违反国际法的索赔行为
条约规定的国家间权利义务,除去具体和明确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例外以外,不能成为规定个人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的审判规范。海牙陆战条约、ILC强制劳动条约都没有规定前面所说的个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所以上诉人不能基于上述条约提出索赔请求。另外,关于本案此类因强制劳动造成损失的案件,还没有认定可能的国际惯例存在。
3、是否是基于存在不法行为的索赔行为
(1)被上诉人在青岛港接受包括本案受害人在内的中国劳工,强行带到日本,在安野发电站工地从事劳动,如前所述,这是强掳和强制劳动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法行为。(2)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其主要部分发生在日本国内,所以不法行为发生地应为日本,应适用日本民法。(3)关于本案,从不法行为之时算起,已经过20年,所以,既然没有认定限制适用除斥期间的特殊理由,就应根据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只能认定已经失去基于不法行为的索赔权。
4、是否具有基于不履行债务(违反安全照料义务)的索赔行为
(1)被上诉人为了达到强迫从青岛港上了货船的包括本案受害人在内的中国劳工在日本劳动的目的,在将受害人置于管理下以后,让本案受害人服从被上诉人指挥,在安野发电站建设工地,在不卫生的条件下,没有给予受害人充分食品,使其长期从事危险的重劳动。被上诉人的这些行为相当于违反安全照料义务,即不履行债务。(2)关于被上诉人的违反安全照料义务的行为,也同不法行为一项同样,是以日本为行为发生地,根据法例第七条第2款,适用日本民法。(3)关于基于不履行债务的索赔权,根据从可以行使权利起十年后因时效而消失的规定,本案各受害人能够行使权利的时间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后,一般市民可以出境到国外的1986年,本案的起诉时间是从那时算起12年后的1998年,所以只能说基于不履行债务的索赔权也由于时效而丧失。(4)为得到由于时效消失获得的利益,当事人必须援用上述规定。但是考虑各种理由,存在认定让上诉人失去这种权利明显违反正义、公平、公理的特殊理由。当不认定被上诉人使用时效等援用权利,并非明显相悖时效制度目的时,认定援用时效是滥用权利,是不能允许的行为。
本案的强掳和强制劳动本身是明显的侵害人权。本案的受害者受到重大伤害,他们回国后仍受到强制劳动时事故后遗症和疾病的困扰,找不到工作,陷入经济困境,而且仅仅因为到过日本,而受到强烈反日情感的中国国内的迫害,长时间不得不经历各种各样的苦痛。再加上由于很难收集信息,行使权利事实上极为困难,不能说本案受害者在索赔权利问题上不作为。另外,被上诉人,在有关强掳和强制劳动的资料上做了虚伪记载,在广岛县进行调查时,没有进行充分调查等也是导致上诉人信息不足的原因之一,应该甘受反证的困难。另外,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的补偿谈判时,也在一直没有表明态度的状况下进行交涉,从结果上导致延缓了上诉人提起诉讼,这种姿态很难说具有诚意。再者,被上诉人,就使役中国劳工一事得到了获得战后国家补偿金等利益,并在此后事业一直不断发展。
考虑到本案的这些原因,免去被上诉人的赔偿损失义务,明显违反正义,有悖公理,被上诉人援用时效,实属滥用权利,不能允许。
5、是否有基于日中联合声明等索赔权方面的法律上丧失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被邀请参加旧金山和会,不能成为该和约的当事者,所以不能直接适用该条约框架条款。日本政府之后签订的日华条约是与中华民国签订的,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本案受害人。日中联合声明第5项,没有明确写入放弃对于加害于中国国民的加害者的索赔权,而且该国政府高官的表态在这一点上也不一致。由于上述原因,不能说基于日中联合声明等文件,索赔权方面的法律义务已经丧失。
6、赔偿额
本案受害者,由于本案的强掳和强制劳动遭受的损失和伤害是重大的,长期遭受的经济、肉体及精神的痛苦是难以用语言形容的,其损失和伤害额不低于各位上诉人所要求的500万日元,律师辩护费用的50万日元适当,被上诉人作为赔偿,应承认向上诉人,按照索赔额,各支付550万日元的义务。
第三主文
1、撤销原判决。
2、责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每人各支付550万日元以及自1998年2月10日起到支付完毕为止的年5%的利息。
3、诉讼费用,一审和二审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4、本判决,限第2项,可以先临时执行。
(感谢天津外国语学院修刚院长大力支持,将日文判决译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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