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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觉得银行的活期储蓄利息少算了7.22元,储户冬先生把银行推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当面把账算清楚。今天上午,在东城法院的法庭上银行表示,双方计息之所以有出入,是因为银行执行的计息方法与常人理解的并不一样。
身为公司职员的冬先生在农行北京市分行亚运村支行民航总局分理处有一个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今年7月1日,冬先生到银行结算一年来的活期利息共计151.22元。从事过计算机工作的冬先生此前在家用电脑软件算得的利息是158.44元,他认定银行少支付了7.22元利息。冬先生认为,让银行当面把账算清楚,是储户应有的知情权。他为此把银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银行重新计算并给予合理解释,赔偿他的7.22元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相关取证费用。
银行在法庭上则表示,他们的计息没有错误,双方计息之所以有出入,是因为冬先生对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原则理解有误。根据1965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利息计算的通知,1年有360个计息日,不论大月、小月,还是只有28天的2月,银行每月都按30个计息日计算。而冬先生的错误恰恰是把2003年12月31日和2003年1月31日这两个大月的31日也当做计息日,作为基数计算。银行表示,他们在实际计息中,没有月底的31日,而是把31日的利息发生额算在30日中,作为一个计息日计息。银行向法庭提交了他们计算冬先生利息的明细账。
对此冬先生认为,他们要在庭下对银行提交的明细账进行计算核实,所以暂时不能发表意见。上午11时10分,法庭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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