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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原告徐佳妮状告王河抚养费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受理后,经过7月26日的公开庭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7月29日,进行了宣判。
庭审中,徐佳妮诉称:原告的法律代理人和被告于2001年7月14日非婚生原告,从原告出生至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000元。
被告王河辩称:同意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当由于被告经济条件所限,每月只能给付原告抚养费100元。
经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于2001年7月14日非婚生育原告,从原告出生至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变更原告的姓名,由“王佳妮”改为“徐佳妮”,被告对此无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但不能提供出被告的经济收入情况。经调解,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共3年抚养费12600元,自2004年8月1日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350元且被告一次性付清。而被告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50元,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共3年的抚养费9000元,其无力一次性付清,要求分期给付,双方因此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另查明,被告和其妻子于2001年12月生一女孩,由被告抚养至今。
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虽系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非婚生子女,但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被告作为原告父亲应尽抚养义务。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收入情况,依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3年来未尽抚养义务,应按每月250元的标准由被告给付原告3年的抚养费。法院考虑到被告的情况,3年的抚养费可分期给付,今后的抚养费可按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河自2004年8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5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二、被告王河应给付原告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抚养费共计9000元,此款被告分别于2004年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之前分3次付清,每次给付原告3000元。
判决后,徐女士哭着表示,虽然孩子是私生子,但孩子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尴尬的身份和不完整的家庭带给她心灵的各种伤害就不是法律所能帮助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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