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假设,倘若司法鉴定的结果真的证明徐和平在行凶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无法辨认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那这名凶残的歹徒便可以“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制裁了,没有人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没有人可以放得下15名无辜死伤的儿童。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说,除了通过司法鉴定来决定徐和平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外,主要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应该为幼儿园。因为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对于像这次死伤2到6岁的儿童一样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事故发生地在其监护单位,即此次事件中的北大医院幼儿园,则该园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为受害者给予精神及物质上的赔偿。宋朝武还说,即使从事件表面来看,幼儿园对于15名儿童的死伤没有直接关系,但追究其深层原因,幼儿园未经任何审核(如体检等),就雇用了一名曾经患有精神病的临时工,从而为今天的事故埋下隐患,是非常明显的失误,是应当为此失误担负责任的。而对于精神病人可以做什么工作等相关问题,宋朝武表示,那要视各种工种的不同,由各单位自己决定,法律上至今还未有相关限制。
而对于徐和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宋朝武解释,幼儿园可以在对受害者依法进行赔偿后,再向徐和平的监护人追偿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说即使有可能免除刑事责任,徐和平及其家属仍然无法逃避民事责任。
但再多的金钱也无济于事,难道那条年幼的生命不需要以同等的代价来偿还吗?宋朝武对此无奈的说,从情感角度,很多人都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但刑事责任确实会在某种可能下被免除,而他的监护人除了要付出经济代价外,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父债子还”、“子债父偿”都是旧社会的说法了,现在不可能再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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