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依据法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却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解释,其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新司法解释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开始发挥作用,来自天津河北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表明,4个月以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尤其是因财产和子女问题而引起的此类纠纷所占比重较大。
同居后闹分手共欠债务分担
王军和孙梅都曾有过婚史,两人年龄相差十多岁。但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后,两人感觉还不错,于是便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搬到一起共同生活。然而,同居后的日子过得并不顺心,两人常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一段时间后,王军认为自己和孙梅性格、志趣有很大不同,很难沟通,继续生活下去很痛苦,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孙梅的同居关系,并愿意放弃全部财产。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孙梅却称,她曾经为王军付出过很多,也花费了很多,所以除非王军同意赔偿损失,否则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同居生活后租住他人房屋,并欠租数月。2002年,孙梅将同居前的个人存款1.5万元借给他人。而同时,孙梅因借他人钱而欠款1100元。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还以孙梅的名义购买了手机和市内固定电话。
河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非法行为,应该予以解除。
同居关系依法应解除,但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该如何分割?法院认为,借出的1.5万元是孙梅同居之前的个人存款,所以该债权应全部归孙梅所有;而1100元的欠款因为是在同居生活期间发生的,所以原被告各承担50%;所欠房租等,双方也应各承担50%。孙梅要求赔偿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未复婚续前缘属于非法同居
薛峰和史洁,在上世纪80年代自主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后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1988年,两人在法院协议离婚。
夫妻离婚后,孩子却极力希望父母能够和好。2001年底,在儿子的调和下,薛峰和史洁在未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可是,几年下来,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还是没有太大改善,争吵反而逐渐升级。薛峰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前妻的同居关系。史洁却不同意,她认为虽然没有补办复婚手续,但与薛峰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事实婚姻。
河北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原为夫妻关系,但双方离婚后在未进行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所以,法院对薛峰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同居期间,薛峰和史洁购置了一台空调机。对于这份“共同”财产,法院作出分割,所购空调归薛峰所有,薛峰一次性给付史洁空调机补充款1000元。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就分割已达成一致,法院未予置疑。
只同居不登记“新观念”致分手
许浩和冯晴,均20多岁,两人系自由恋爱。1997年,两个年轻人没有履行任何结婚登记手续便自愿住在了一起。转年,两人便生育了一子。在双方同居生活后,许浩提出要和冯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冯晴没有答应。
今年,许浩以冯晴拒绝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他和冯晴的同居关系,孩子由其抚养。
二人虽然自由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法院认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应该予以解除。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没有争议,故由许浩来抚养;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住房问题双方各自自行解决。……
各类“非法同居”案件出现并逐渐增多,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予以受理也作出了相应的判决。然而,同居关系是依法解除了,但其中的感情伤害和财产纠纷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少烦恼。据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情绪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样,常常比较激动,当初所经历的一段少了约束也少了责任的“准婚姻”似乎更让他们感慨,其中有气愤、有抱怨、有失望、有对当初不严肃婚姻的懊恼等等。由此法官认为,虽然法律对非婚同居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同居关系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并且会带来诸如财产、子女等很多麻烦,所以,对此应该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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