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一个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部经理、一个是银行发展部的副经理、一个是银行信贷部的信贷员,这三人聚到一起后,想的不是交流业务,而是预谋利用各自工作上的“优势”共同发财。于是,一人高息招揽存款单位、一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出存款、一人挪用公款进行炒股营利活动,共挪用公款高达700万元。日前,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15年和15年。
本市某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经理张某通过妻子认识了本市一家银行业务发展部的副经理翟某,在张某的介绍下,翟某又与另一家银行的信贷部信贷员宋某相识。这三人聚到一起后便盘算着如何发财,并最终决定“发挥”各自职业的优势,利用企业存入银行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从中获利。三人商定,由翟某拉拢存款单位,由宋某协助存款单位办理银行开户存款事宜,并借机将存款从银行转出,而后由张某和翟某使用上述款项进行股票操作。
“计划”已定,行动随即开始。1997年4月间,翟某以支付高息返现金为名,促成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将400万元资金先后存入宋某所在的银行分理处。期间,宋某利用办理开户手续的工作便利,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购买了转账支票一本,并在支票上偷盖该建筑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此后,宋某就用这本盖了章的支票先后多次将建筑公司存入的400万元转到翟某的个人账户,由翟某和张某用于炒股。后事情败露,宋某和翟某被查获归案,赃款被全部追缴。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而张某在事发后逃逸。
处于缓刑期的宋某和翟某却与张某再次预谋故技重施。1999年1月6日,翟某带领河北省某单位的财务处长携带一张300万元的转账支票找到了当时仍在银行工作的宋某,宋某带翟某二人到其支行下属的一分理处,找到内勤主任要求为存款单位开立存款账户。因开户手续不完备,存款单位的存款事宜受阻。而后,宋某以急需上述钱款为由,为存款单位开立了一个存入200元的现金账户,并提出先将300万元暂时存入分理处内勤主任的亲属名下。而后,宋某在没有征得存款单位财务处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300万元转账支票做了背书转让,转入内勤主任亲戚的个人账户中。此后,宋某和翟某私自在加盖印章的银行进账单上填写了应由分理处填写并出具的300万元的进账单,并交给存款单位的财务处长。5天后,宋某在接到张某和翟某的划款电话后,未经存款单位的同意便通知分理处工作人员将300万元划入翟某的个人账户中。而后,翟某又分多次将300万元以现金形式提出,用于3人共同炒股,致使300万元赃款无法归还。1999年4月,翟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交了少部分赃款。
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翟某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行为予以认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张某和宋某拒不供认挪用300万元存款事实的情节,对他们予以从重处罚。由此,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3年,撤销一中院对宋某所作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以同样罪名判处翟某有期徒刑12年,撤销一中院所作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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