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因拖欠医疗费,天津某精神病医院将病人姜某送回原单位。然而,该单位却让姜某随医院的人回去,由此造成姜某走失。尽管家属多方寻找7年,姜某却一直音信全无。无奈下,其母申请姜某死亡,并将该精神病医院和姜某的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寻找姜某的各项损失21万余元。日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医院和该单位各赔偿姜某家属4万余元。
姜某原为本市某工厂工人,1994年10月,因患精神分裂症,他住进本市一家医院治疗。从1995年1月起,其医疗费便无人支付。为此,院方多次催要,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26日将姜某送回了原单位。然而,该单位工作人员却让姜某随医院的人回去,导致姜某走失。2002年,在姜某走失7年之后,姜某年近8旬的母亲无奈下向法院申请宣告姜某死亡。今年,老人将该精神病医院和姜某的原单位告上法庭,诉请二单位赔偿找寻姜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215024.35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之所以把姜某送回实属无奈。并且,姜某被送到原单位后已见过该厂厂长,之后医院的工作人员才离开,所以全部责任应在其原单位而非医院。而姜某的原单位称,医院将其送来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当初的接待人员现已下岗,无法查实当初情况,所以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河北区法院一审认为,院方作为治疗精神病的专门医院,应对丧失正常行为能力的病人进行监护,而在没有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所在单位协商交接的情况下,便将病人姜某送出,并最终出现病人走失的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姜某的原工作单位在医院将患者送到后,对没有行为能力的姜某采取了放任态度,故也应对其走失负有一定责任。于是,判令医院和原单位各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159.02元、死亡赔偿金35960元。接到判决后,姜某的原单位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此事的全部责任应由医院承担。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准确,于是驳回上诉,判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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