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市民在经济生活中,往往利用电子商务协商、签订合同,以传真件的形式确定合同内容,核对欠款数额。此举极大地方便企业个人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纠纷。记者在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以来该院审结的数起企业间欠款纠纷案中,债权方仅以传真件作为惟一关键证据,而债务人往往以“签字、盖章的真实性不能证明”为借口对传真件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从而造成法院因证据不足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29日,一中院法官在接受采访时,细致分析了该类案件的特点,并介绍了目前情况下几点防范对策。据悉,《电子签名法》已于8月28日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明年4月1日施行。该法正式实施后将从根本上杜绝电子商务活动中因签名盖章引发的经济纠纷。
案件特点债务人不承认传真件
据一中院民二庭法官郭武强介绍,本市发生该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多为异地,往往债权人一方为本市企业,债务人一方为外省市企业。双方当事人以电子商务等现代化方式协商、联系业务。不少债权人在业务往来中没有保留任何书面证据。有的仅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签收货物、核对欠款、主张债权、确认债务,一旦引起纠纷仅以传真件作为主张债权的关键证据。郭武强说,当债权人在诉讼中仅以传真件作为惟一、关键的证据时,因没有债务人签字、盖章的原件,而且,传真件造假的技术难度不大,极易伪造。致使法院不能对传真件上签字、盖章的真伪进行技术鉴定,从而造成债务人往往以“签字、盖章的真实性不能证明”为借口对传真件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而债权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债权人以有一定瑕疵的传真件作为案件惟一、关键证据提起诉讼时,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官建议搜集原件及时对账
据郭武强介绍,单位及市民首先要提高证据意识,在业务往来中要保持传真件的完整、清晰。而且,传真件上要有收、发方的传真号码,签字、印章要齐全。特别要核对传真件上实际发送的号码是否为对方的传真号码,以免一旦产生纠纷债务人以“传真件上的号码不是其传真号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再有,当事人在业务往来中要注意证据的搜集、保存,要有意识地搜集有对方代理人签字、盖章的证据原件。当债权人发现业务往来中只有传真件时,应注意及时与债务人对账,而且双方都应在账单上签字、盖章。如不能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则应注意搜集其他证据,以便对与债权相关的事实予以佐证。
新闻解释:电子签名E时代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快速发展。在电子商务中,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靠技术手段替代。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称之为电子签名。
在《电子签名法》草案第十八条里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并确认其“与签署目的相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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