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一名年近50的男子,在同一时间内,竟先后将两名年仅10岁和11岁的幼女强奸,事后其还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经过细致办案,调取了大量证据。最终,该男子的恶行被牢牢锁定。近日,该案经塘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8年。
郝某今年50岁,河北省肥乡县人,经审理查明,3月29日上午8时许,郝某来到塘沽区冯某的暂住处,找冯某的丈夫张某,此时张某不在家,郝某便说过一会再来。大约9时许,郝某再次来到冯某家中,见家中没有大人,只有冯某10岁的女儿和11岁的侄女,遂对二人进行奸淫,当日被害人及其家属报案,公安机关将郝某抓获。
警方经侦查,确定郝某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传讯郝某后,他始终拒不认罪,并捏造种种谎言予以搪塞,坚持说自己对被害人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及案发时没有到过现场。但根据“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检察机关调取了大量证据。最终,郝某的恶行被牢牢锁定,他哑口无言。
12铁证锁定色魔
庭审中,公诉人提供了12条铁证:证据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经过。证据二被害人、年仅10岁的玲玲的陈述,当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玲玲与其姐姐,今年11岁的莉莉在家中玩耍,郝某来到其家中,找出一张黄盘播放,后郝某对二被害人猥亵后进行奸淫,并威胁被害人不要和家长提及此事。
证据三被害人莉莉的陈述,当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莉莉到其妹妹玲玲家中玩耍,郝某来到其家中,找出一张黄盘,放在VCD中播放,后对二被害人猥亵后进行奸淫。
证据四证人冯某、张某的证言证实,当日上午8时许,郝某来找冯某的丈夫,此时冯某不在家。10点半左右返回,当时房门紧锁,冯某将门踹开,进屋后发现两个孩子都光着身子,说郝某把她们强奸了。
证据五证人张某证言(玲玲的父亲),证实其听其妻子说,当日其妻回家后发现女儿与侄女被郝某强奸了。
证据六证人田某证言,证实当日冯某让证人打电话把郝某叫到证人家中进行辨认,后得知郝某把冯某的女儿和侄女强奸了。
证据七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当日9时许,证人及冯某等人出去了,被害人玲玲和莉莉在家里玩。10时许,冯某给证人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后在田某家,两个孩子辨认出郝某是实施强奸的人。
证据八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当日上午9时至10时许,郝某乘坐一辆出租车去过被害人玲玲家的住处,后听说两个孩子被郝某强奸了。
证据九证人李某证言,该证人是郝某的儿媳。证实当日上午9时证人起床后,郝某就不在家中,大约10点多郝某骑自行车回家。
证据十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当日上午10时至12时之间,证人在金光道上见到了郝某,他从南边骑自行车回家。
证据十一辨认笔录,被害人分别对13名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第四张郝某为犯罪嫌疑人,并指认出郝某作案时播放的黄盘。
证据十二诊断证明,证实二被害人案发后到医院就诊。
强奸犯罪如何界定
办案人介绍,在司法实践上,对被害人为不满14岁以下的幼女,犯强奸罪的即遂标准为接触说,只要生殖器官有接触,即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郝某对证实其实施强奸行为及案发时到过现场的证据予以否认,但以上证据均系司法机关合法取得,且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本案事实,对以上证据证明本案认定事实部分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目无国法,强行奸淫幼女二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虽辩解未到过被害人家中,未实施强奸行为,但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郝某在案发当日到被害人家中对二被害人实施了奸淫,故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判处郝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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