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机屡坏屡换屡修仍出故障,消费者怒告商家,商家辩称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解决,法院做出判决——
北方网消息:在一家手机专卖店所购买的手机出现按键故障,商家为消费者先后更换了两部同型号的新手机,可这两部手机又都出现故障。纠纷诉至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据本市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办法,判决手机经销商退货,如数返还消费者手机价款1350元,并赔偿误工损失费500元。
2003年6月30日,许女士在本市一家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价值1350元的手机。可购机3天后,手机就出现了按键不灵的故障。许女士找到工商部门,经协调,被告通信电子公司于同年7月15日为原告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但随后这部新更换的手机在保修期内又先后3次维修,最终仍不能正常使用。2004年6月7日,手机厂商在津分公司为原告又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然而,6月12日,这部再度更换的新手机又出现按键故障。该手机经电讯部门检测结果显示“手机主板无人为损坏,外观良好,故障属实”。双方的纠纷经工商部门所属消协调解未果,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免费退机,并赔偿其误工费18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庭上,被告通信电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属实,但认为新更换手机属于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解决,不属于被告解决的范围。另外认为原告的要求过高,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销售的手机在三包期内因出现质量问题先后两次调换,但仍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我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在三包期限内和在其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内,应先按照商品质量标准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免费退货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误工损失一节,法院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由被告酌情赔偿500元。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由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不予支持。据此,和平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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