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再审,再审、申诉,许多到法院打过官司的当事人对此深有体会。在审判实践中,一审完了有二审、二审完了有重审、重审完了还要再审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相对稀缺的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这极大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让群众对庄严的司法裁判无所适从。
为了解决不断申诉、无限再审这一我国司法审判中的“特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告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从程序上限制了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发生,有望使其得到根本转变。在实践中,为了杜绝无限申诉、无限再审,还要从认识上厘清关于申诉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关系,以便真正贯彻实施司法解释的规定。
由于诉讼法在引用申诉这一概念时并没有区别民主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常常使这两种权利产生混淆。我们认为,申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申诉是一项民主权利,民主权利产生的源头在于宪法,其内涵更多地体现在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反映自己的意见,属于公民自由权的一种,具有广泛意义上的权利属性。对民主权利意义上申诉权如何对待,则应根据不同的性质、不同的规范、不同的程序等情况分别处理;狭义的申诉是一项诉讼权利,是与诉讼程序相关联的特定权利,诉讼权利产生的源头在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注意到了两种申诉的不同内涵,故将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虽然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仍引用申诉这一概念,但其含义与民主权利意义上的申诉是不一样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而非行使其民主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受到诉讼程序的约束。与申诉相对应的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三大诉讼法设定的程序之一,它与其它诉讼程序一样具有连续性和不可逆转性,这本质上要求同一主体、同一诉因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是一次,不能重复开启,这决定了当事人在某一特定程序中行使其诉讼权利也只能是一次,只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否则,则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受理当事人申诉均设定了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不符合条件的就不能进入某一特定的程序。
但是,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也有一定的联系,即使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权行使的条件已经丧失。如: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时效或申诉已被驳回,作为一种自由,当事人仍有权反映其意见、表达其意愿,目前法律并没有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权利可能转化为一种民主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权利转化为民主权利后,权利内涵已转化为当事人的表达自由,这种权利的行使一般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也不能以诉讼的方式加以对待,一般只能按信访途径处理。但如果在信访处理过程中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职权监督力量的介入,例如人大的个案监督,上级法院的交办复查,那么,仍可以通过本院院长提起再审的途径来使此类申诉进入再审程序(此类案件应该是极个别的)。
区别民主权利和诉讼权利,则可以明晰审判监督程序运作内在规律,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杜绝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现象的出现。
实践中,由于在认识上不分民主权利和诉讼权利,给无限申诉、无限再审提供了生存的温床,且对此现象在理论上无法解释,又怕落入剥夺他人权利之嫌,长期以来使这一问题成了一个解不开的“死结”。只有正确区分权利内涵,把握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在规律,才能将此“死结”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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