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随着法槌落下,法官宣布现在开庭,赵存立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法警依次带上审判台。日前,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公判大会上,法院宣读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以赵存立犯有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和盗窃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会后,赵存立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指控】杀人、盗车、拐卖儿童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间,被告人赵存立、梁某、陈某、朱某、杨某(均为山东、河南农民)分别结伙从河南省台前县窜到本市,在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等地用事先携带的T型钢制工具和改锥等物撬开车门,盗走高级轿车。他们共作案11起,窃得高级轿车11辆,共计价值220余万元,另窃车内现金3万元,内存4000元的购物卡和名牌皮鞋、眼镜、高尔夫球杆等。此案中,赵存立参与窃车11辆,梁某参与窃车6辆,陈某参与窃车4辆,朱某参与窃车3辆,杨某参与窃车2辆。除被抛弃或发生交通事故的4辆汽车外,其余7辆均被他们变卖,赃款也都被挥霍。同时,公诉机关还指控赵存立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拐卖儿童罪。2003年1月
1日零时许,赵存立利用同村村民李某外出之机,骗开李家院门,趁李妻张某转身之际,猛击张的脑后,将其击晕。赵存立用一根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勒住张的颈部,直至将其勒死,然后将张拖到其住屋附近,用床单包裹尸体后掩埋。随后,赵存立将张正在熟睡的一岁零三个月的儿子小山(化名)抱走,卖给了其舅姜某,得款1.2万元。
【供述】卖孩子是为了钱
那天(案发当日)夜里,我在村里玩了一天麻将,输了一万块。想弄点钱的时候想起我三舅跟我说过他有3个闺女,想抱个儿子的话,我就想起李某来了。李某正好有个一岁多点的儿子,并且他长年在外打工,很少在家,他媳妇又是个四川人,好像是从家里跑出来的,媳妇跟儿子一块没了应该也没人问,就是李某,也会以为他媳妇抱着孩子回老家了呢。
我之所以杀了张某,是因为她和我认识,我要是不弄死她,我想我是抱不出孩子来的。
当天夜里12点多,我走到李家院外,冲里面喊李某在家吗,他媳妇说他不在,我说借把铁锹使行吗,他媳妇给我开了院门,然后转身给我拿铁锹,我趁她转身,冲她后脑给了一拳,她晕倒后,我就用一根从裤子上拆下来的尼龙绳勒住她脖子,勒死后裹好埋在院后了。干完这事大约两点半多,我给我三舅打电话,说有个小孩,约好地点就把孩子卖了。
我杀死张某只是为了卖孩子,卖孩子是为了钱……
【翻供】庭上否认杀人事实
庭上,公诉机关对各被告进行了讯问,赵存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拐卖儿童罪、盗窃罪均无异议,梁某、陈某对指控的盗窃罪也无异议。
但审讯中,赵存立突然翻供,称自己先前在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供述的杀人都是为了回原籍判刑而说的假口供,目的只是不想“落”在天津,其实自己并未杀过张某,并且,他推测杀张某的人应是赵某。
同时,被告朱某和杨某也辩称,他们平时以驾驶桑塔纳“拉活”为生,和赵存立等人只是租用其驾驶汽车的关系,带赵等来天津时也并不知道他们是来偷车的。
庭审摘录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赵存立,你认识李某吗?
赵存立(以下简称赵):认识。
公:你讲一下2003年1月1日去李某家的情况。
赵:我没杀人,也没去过他家。
公:你在公安机关交代的到李家杀害他妻子的事是否属实?
赵:不属实。
公:你讲一下孩子的情况。
赵:2002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赌博赌输了,赵某要卖给我一个小孩,他说孩子的父母离婚,孩子的母亲想把孩子卖了,正好我舅舅跟我提过想要一个男孩。当天夜里赵某给我手机打电话,之后我们在约好的地点见面。赵某告诉我说没事。
公:关于此事,你在公安机关是怎么讲的?
赵:我说李某欠我钱,案发那天我去要钱,他妻子给我开的门,当时李不在家,进门后我就用尼龙绳勒住了他妻子,勒死后,我就把孩子抱走了。
公:赵某没和你说过李某的情况,你怎么知道孩子是李某的?
赵:后来我听我母亲讲李的妻子跑了,在卖了小孩的第三天,我去了那个村。我听说李家的地上有拖痕,我就推测被害人被埋在了李家的屋后。
公:你猜是赵某杀的人,是吗?
赵:是。
公:为什么你所猜测的作案经过和事实相符呢?
赵:我根据拖痕猜出被害人的埋藏地点。
庭审中,被拐卖的小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委托人———其父李某要求赵存立赔偿受害人张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其家属的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295万元。
证据形成锁链 被告狡辩无效
尽管赵存立当庭提出自己并未杀人,但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法院认为赵存立在因盗窃归案后的第二天,便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其在原籍为拐卖儿童杀人的事实,经侦查,赵存立供述的地点和特征挖出了被害人的尸体,被其拐卖的儿童也被解救;并且,赵存立供述的杀人手段与现场勘查、尸验报告证实的杀人手段及特征也相符。所以赵否认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认定其杀人拐卖儿童的证据确凿、充分。对于朱、杨二人否认是窃车共犯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杨某分别驾驶其他车辆,在伙同其他被告人到本市进行窃车的过程中客观上起了帮助作用,并且分得赃款,所以应以盗窃轿车的共犯论处。
法院判决 三罪并罚执行死刑
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存立行凶杀人致死,后拐卖儿童,并与他人分别结伙,多次流窜盗窃作案,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和盗窃罪。其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参与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梁某、陈某、朱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各自参与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赵存立在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梁某在盗窃中亦起主要作用,陈某为次要作用,朱某与杨某均系从犯。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赵存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梁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同时判令被告人赵存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876万元。
赵存立不完全档案
1976年:2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农民,小学文化。
1993年:10月入伍,在辽宁省本溪市某部队服役。
1996年:退役。
1999年:在本市东丽区经营个体洗头房。
2001年:5月因容留卖淫被劳动教养。
2002年:7月劳动教养被释放。
2002年:8月和梁某等人共同盗窃高档轿车。
2003年:1月1日,因欲拐卖儿童,杀死张某。
2003年:3月被刑事拘留,4月被逮捕,后被依法判刑。
日前,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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