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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8·28”海难始末
北方网消息:8月28日凌晨,一艘渔船在渤海中西部海域被另一艘不明船舶撞成两截,9名渔民落水。经天津海事局全力组织救助,6名渔民获救,3名渔民遇难,其中两人为辽宁人,另一人是本市汉沽区大神堂村的李辉,年仅15岁。
李辉之死对他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死者英年早逝,生者人财两空。然而,时隔一月之后,肇事船只仍然未能找到。为了找到肇事船只,被撞渔船的船主、李辉之父李焕友发出本市首张民间悬赏启事,首期奖金10万元,再加上索赔成功后给予索赔金额10%的承诺,总奖金数额预计可达30万元。
李焕友没有想到,他在无奈中采取的这个不是办法的办法,使他一举成为国内最高数额的民间悬赏者,人们对他悬赏举动的关注度,已经超过对其海难关注度本身。就“悬赏寻船”这一事件,“城市调查”记者再次进行了调查采访。
讲述带他出海是为了见世面
昨天,记者采访了李焕友,这个中年男子向记者讲述爱子遇难的全过程。
李焕友家住在汉沽区大神堂村,世代以打鱼为生。近年来,近海的渔业资源逐渐减少,李焕友便准备到远洋去捕捞。由于远洋作业需要大船,李家原有的那艘只有80马力的渔船无法胜任。于是,去年下半年,这个中年男子咬牙贷款拆借,凑了60多万元,置办了一艘长27米、135马力的大船。船造好后,他又招聘了7名船员,准备在今年捕鱼期到山东石岛的捕鱼基地大干一场。
李辉是李焕友夫妻惟一的孩子,因为家里买船拉下的饥荒太多,刚上到初中一年级的李辉不得不辍学在家。这次出海,夫妻俩决定带着孩子一起去石岛。“虽然国家有规定,未成年人不允许上船作业,但可以让他在家帮着妈妈补一补网。再说,有船员在,不指着孩子做什么,只是想让他见见世面。”
为省火车票“送”了儿子命
据介绍,出发前几天,家里还在为李辉乘船还是乘火车走犹豫不决。因为船员的暂住证和船员户口等手续没办妥,而船期又不能耽误,夫妻俩决定让船先走,李焕友夫妻办完手续后再乘火车走,预计两批人马会同时到达目的地。起初李辉想跟父母一起乘火车走,但一张去石岛的火车票要130多元钱,想想家里有那么多债务,李辉妈妈有些舍不得,便劝儿子随船先走。
5月27日,临行前,李辉还是舍不得走。他对妈妈说:“我还是跟你坐火车吧。”李辉妈妈说:“你还是跟船走吧。你到了,我们也到了。”
李焕友说,从前他出近海时经常带李辉去玩,所以李辉坐惯了船,否则也不会让他跟船走。27日中午,李辉妈在村里商店给儿子买来面包、矿泉水、一箱酸奶和饼干等食物,因为这一程需要至少36个小时,带着留着路上吃。李辉当时还挺高兴,只吃了两个面包就走了。至今回想起来,李焕友夫妻都感到十分后悔,“只为省下130多元的票钱,却‘送’了儿子一条命,早知如此,就是几万、几十万,我们也不要省。”
村委会用集体财产帮我悬赏
李焕友告诉记者,这起事故对于他家来说真可谓晴空霹雳,人财两空。他今年已经40岁了,其妻39岁,这样的年龄,又要面对独生子的死去,真是天大的打击。再者,这条船刚买不久,还贷了40多万元的钱款,这起事故后,船被撞成两截,加上网具和一应设备,几十万元的财产全部付诸东流。
李辉的舅舅李树川也是落难船员,据他介绍,当时李辉与4名落难船员一起落水,大家聚在一起,争着用体温给李辉取暖。但几个小时后,年幼的李辉终因体力不支死去。
大神堂村前村长刘宽林告诉记者,大神堂村是有名的渔村,他当村长30多年,遇上像这样的海难事故已是第三起了,前两起分别发生在1977年和1986年。“与这次不同的是,那两起事故中,肇事船只都立即中断航行,积极采取措施救人,事后也积极安抚遇难者家属,所以问题解决起来相对简单。”
刘宽林说:“像这样肇事后立马走人的情况,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见死不救,良心何在?”
据了解,尽管天津海事局已向全国各港口发出协查通报,但事发一个月了,仍然没有什么线索,村民们都很着急,并求教于见多识广的刘宽林。于是,刘宽林就想出了悬赏这个办法。他找到李焕友,说了这个想法,李焕友也认为是一个办法,但他仍有些犹豫和为难:家里已经债台高筑,哪有钱悬赏啊?
后来,村委会听说了此事,班子成员研究后认为,如果渔民们遇上这样的事村委会却坐视不管,渔民们会感到寒心,因此班子成员达成共识,用村里的集体财产支持李焕友搞悬赏,无论如何,也要帮助遇难渔民讨回公道。于是,他们找到善于打海事官司的嘉德律师事务所的方国庆律师,在方律师的帮助下,本市第一张民间悬赏启事问世了。
方国庆认为,肇事船只的相关负责人已涉嫌刑事犯罪,一旦查证属实,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遇难者家属就此提出的民事索赔应在200万元以上。如果索赔成功,获赔额的10%将用来奖励线索提供者。所以,线索的提供者可能获益在30万元左右。
链接
民间悬赏个案一览
今年3月,河南省郑州市杨垛村村民在乡邻杨彦栓被害后,自发捐款,悬赏20万元征集疑犯线索。此举一度成为国内最大数额的民间悬赏,引起国内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
据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今年3月30日,广州卖花女小丽惨遭“摩的”司机强暴,凶手却逃之夭夭无从追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以民间组织的名义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悬赏10万元征集破案线索,以期帮助公安机关破案,并唤起全社会对社会治安的关注。
据《新快报》今年8月10日,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痛失爱女,且在案发8年后仍然没有见到凶手被绳之以法的河南汝州男子陈平立悬赏5000元征集疑犯线索。在广求媒体刊登无望的情况下,陈平立不得不满大街张贴自己的悬赏启事,因而引起当地媒体和学术界的探讨。
据《大河报》
观点
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陈耀东指出民间悬赏是一种要约行为
日前,本报以《悬赏十万寻找肇事船》为题报道了李焕友委托律师发布悬赏启事,寻找肇事船只的新闻事件。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他们纷纷给本报新闻热线28201234打来电话,来电的所有读者均对遇难者及其家属的不幸表示关注和同情。
在关注这起新闻事件的同时,也有读者提出一系列问题,如民间悬赏有无法律依据,它与官方悬赏有没有冲突,出现问题如何规范,会不会影响有关部门的工作等。本报记者为此走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陈耀东,请他就“悬赏寻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
陈耀东称,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
“在《合同法》出台之前,悬赏广告的行为也出现过。最早的悬赏纠纷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本市一个人将钱包丢了,他发了一个悬赏广告,那时叫寻物启事,找到包给钱。后来交接时,丢失者反悔了,说少了钱,捡包的人则说没动过钱包。丢失者坚持不给钱,拾包者愤而起诉。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后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了此事。”
陈教授指出,此案在当时影响比较大,学术界、司法界不断争论探讨。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悬赏广告被明确确定下来。《合同法》规定,悬赏广告属于合同的要约行为,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的,谁按悬赏广告的内容去实施了,悬赏广告就生效了。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就应按广告内容去兑现,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目前,发布悬赏广告主要有两类主体,一类是政府机关,比如公安部门,应为政府悬赏;另一类属于非政府机关的,比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发布的类似内容,则可以归结为民间悬赏,都应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去做。
陈教授认为,与政府悬赏不同的是,民间悬赏存在怎样确认线索提供人的问题。这意味着民间悬赏人应在程序上更加严密,这样才能对谁是线索提供人做出准确的确认。陈教授说,当然,这一问题不影响对民间悬赏性质的认定。
随后,陈教授还回答了读者关于民间悬赏的几点疑问。
问:民间悬赏出现争议怎么办?
答:通过诉讼解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那个案子就是这样的。此外还包括政府悬赏,如不兑现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问:民间悬赏是否可以作为职能部门或办案部门工作的补充手段?
答:肇事者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惩罚,但民事悬赏和刑事办案是两个法律关系。
问:官方对民间悬赏的态度如何?
答:总体上比较宽容,尤其从马加爵案件开始,政府悬赏行为也日益增多。悬赏行为调动了广大知情人的积极性,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政府悬赏毕竟不同于民间悬赏,它是有一定限制的。对于民间悬赏来说,只要当事人是自愿的,政府不应禁止。
问:民间悬赏具备法律效力吗?
答:只要悬赏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那就是合法的。此外,悬赏内容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对方按照约定做到了,就应如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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