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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三被告人公诉至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虽然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但因三被告人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而判决他们无罪。然而,对于这样的一个无罪的裁决结果,三被告人却不认可,近日,三被告人已委托律师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请求对涉案物品生产技术做技术鉴定,撤销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实认定。
经审查明:1996年1月本市某集团下属的设备公司与外籍公司达成协议,由外籍公司向设备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由中方负责生产。同年,本市某集团采取保密措施,制定了《企业技术、工艺、经营销售管理保密规定》。三名被告人均系原某集团的工作人员。其中任技术员的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调离某集团时,将自行绘制的草图擅自带出。2001年4月,三被告人承包了一家缝纫机厂,被告人阚某任厂长,被告人李某和庄某任副厂长,分别负责生产和销售。该厂生产的主要产品与其原单位的产品相一致。投产后,同年12月间,三被告人以所合伙承包的缝纫机厂的名义与重庆某电机厂签订了加工订做合同。在被告人庄某的授意下,被告人李某采取不正当手段,利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所掌握的技术,通过测绘废旧叶导轮,并参考了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所绘制的叶导轮的草图,为重庆某电机厂加工制作了90套叶导轮。
一审法院做出三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针对抗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指控证明材料是由外国传真而来的,因该协议未经外国公证机关证明,也未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以该证据的形式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三被告人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所以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被告人在刑事申诉状中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中关于申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实认定,依法改判。其提出的理由是,二审裁定据以认定申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不足。另外,三被告人认为本案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欠缺专业机构对涉案物品生产技术是否是专有技术的鉴定结论。
何谓商业秘密?
专家档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内著名刑法专家,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教材编写者。
主要著作:《刑罚结构论》、《刑法分论》、《新刑法教程》、《中国刑法论》、《刑法学概论》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商业秘密罪则是违反商业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体侵犯的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本罪侵犯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外,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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