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深夜在北运河畔行抢的山东省菏泽市男子霍祥龙,日前被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千元。
2004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霍祥龙伙同刘某(在逃)经预谋后,共同窜至北辰区勤俭桥附近北运河东侧的小马路上进行抢劫。见被害人闫某(女)、张某携带手机一前一后行走,霍祥龙遂窜上前去搂住被害人闫某颈部,并猛击其面部,而后将闫某的一部小灵通抢走。刘某则将张某鼻部打伤,抢得手机一部。当晚,霍祥龙将手机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祥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霍祥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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