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按照《交通事故过错比例认定标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分为10分、8分、6分、4分、2分五个级次。具体规定如下。
38种行为记事故责任10分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的(整车制动低于35%);但被其他车辆追尾撞击的减4分。
-未遵守信号灯规定的。
-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违反右侧通行原则的。
-在道路上行驶、未避让盲人的。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车辆未停稳前,开(关)车门和上下人员,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驾驶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继续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驾驶机动车辆的。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逆道行驶的。
-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在人行道行驶的。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在道路上行驶未避让盲人的。
-醉酒后驾驶的。
-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
-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三)行人、乘车人和其他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违法行为:
-跨越隔离设施及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内行走的。
-扒车、拦车或者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未征得主管部门或者交管部门同意的。
-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驶记10分的违法行为:
-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乘车人下车在高速公路上停留的)。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规定的距离的。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
-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28种行为记事故责任8分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驾驶未经登记,领取号牌车辆行驶的。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超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在无条件超车的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在与被超车辆未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在不允许掉头、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在不允许倒车的地方倒车的。
-在道路(含高速公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夜间灯光失效继续行驶的。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
-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20%、货运车超载30%在道路上行驶的。
-超过规定速度50%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驾驶自行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三)行人、乘车人和其他与交通活动违法行为: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开关车门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驶违法行为:
-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在高速公路超过规定速度50%行驶的。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违反高速公路行驶规定的。
61种行为记事故责任6分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未进入环形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未停在路口以外的。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的。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遇此情况未减速让行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超速行驶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的。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的。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超速的。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超速的。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按限速标志行驶的。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的。后车未从左侧超越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让行人优先通行的。
-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排队,占用对方车道、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在狭窄的坡路,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车一方先行的。
-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夜间会车、未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的。
-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未使用近光灯的。
-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的。
-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实的载质量,并超长、超宽、超高的。
-未按规定载人的。
-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
-货运车违反载客规定的。
-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有(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确认安全后通过的。
-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有、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都适用)。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有、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都适用)。
-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有、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都适用)。
-遇有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未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不能转弯的,未依次等候的。
(三)行人、乘车人和其他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违法行为:
-未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未靠边行走的。
-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没有人行横道的,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驶违法行为:
-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在高速公路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交通事故过错记分标准
34种行为记事故责任4分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机动车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向左、右转弯,向左、右变更车道,准备超车,或超车完毕后,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
-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牵引故障车,违反规定的。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下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夜间在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
-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
-机动车整车制动低于60%、制动力平衡前轮大于20%、后轮大于24%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年满12周岁的。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未年满16周岁的。
-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违反驾驭畜力车规定的。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不符合标准的。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没有交通标志、标志控制的,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三)行人、乘车人和其他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违法行为:
-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道路上行走、无监护人带领的。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无监护人带领的。
-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列队违反规定在道路上通行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驶违法行为:
-低于60公里时速行驶的。
-发生故障停车、违反规定的。11种行为记事故责任2分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车辆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继续驾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戴安全头盔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未遵守载物规定的。
-违法载人的。
-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行人、乘车人和其他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违法行为:
-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驶违法行为:
-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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