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试行),对高自考助学机构设立条件、申请程序、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今后自考助学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80万元,专业数应在3个左右,助学规模一般应达到300人以上。
“办法”中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以下简称“自考助学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为自学应考者提供学习条件和帮助,进行课程辅导和自学指导活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申请举办须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办法”要求,自考助学机构的举办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管理人员和教学工作具体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或自学考试工作的经验,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兼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与办学层次、规模和开设专业相适应,机构必须和与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建立法人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配备有任职资格的专职会计、出纳人员。
自考助学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80万元。自考助学机构助学专业数应在3个左右,助学规模一般应达到300人以上。自考助学机构需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包括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学生宿舍、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自筹资金建校的,可以租借具备以上条件的场所从事办学活动,但须提供二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硬件条件包括与专业课程教学相关的计算机房、语音室、实验室、实验设备等,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以合作或租借的方式予以补充,但须提供二年以上的合作或租借契约。
“办法”规定,申请举办自考助学机构时,要提供申请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举办自学考试助学,可申请增设“自学考试助学”项及标明助学专业。
自考助学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定期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办学许可证上的“自学考试助学”项目,停止其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申请合格的自考助学机构如在易地设置助学点,须经助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教学活动。新增专业的助学,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招生、进行教学活动。自考助学机构应建立教学管理、任课教师和参加助学考生档案,并定期将助学专业(课程)、助学方式、任课教师情况、参加助学考生情况向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宣传时,如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发自考招生广告、简章,须向审批机关备案。
“办法”还对自考助学机构不得出现的行为予以界定,如违规由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考助学机构这些线不准碰
助学指导思想不正确,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发布欺骗、误导考生的虚假助学招生广告、简章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超出批准助学的专业范围或区域,易地进行助学活动的;非法编印、订购、销售、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理办法
如违规由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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