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网消息:消费者租赁汽车多是为出行方便,一男子却以此作为非法牟利的手段,短短5个月间,四次租赁汽车并抵押给他人,总价值达42万余元。该男子被抓后,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男子不服,于日前向天津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杜某今年34岁,本市静海县人,捕前系个体经营者。2003年3月26日,生意不大景气的杜某为了牟取钱财,经预谋从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南开分公司租赁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汽车到手后的转天,杜某即通过他人将该车抵押给河北省沧州市的李某,得款10万元全部挥霍。顺利得手后,杜某的贪欲便一发不可收拾,其后,杜某又接二连三地干起诈骗汽车的勾当。2003年5月19日,杜某故伎重施,从本市一家租赁公司租得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而后,杜某驾驶该车前往河北省黄骅市赌博,输钱后将该车抵押。同年8月5日,杜某从本市某有限公司租赁一辆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后,又驾驶该车到河北省任丘市赌博,输钱后再次将该车抵押。半个月后,一心想反败为胜,将输掉的赌资赢回的杜某又一次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中华牌轿车,并再次驱车前往任丘市赌博,但此次杜某在输个精光后,又不得不将汽车抵押。后经告发,杜某被抓获。
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私财物,总价值42万余元,数额巨大,合同诈骗罪名成立。考虑到杜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他合同诈骗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