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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在十几天内连续两次家中失窃,住户将责任归咎于小区物业的疏于管理,提起索赔诉讼。日前,此案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驳回了住户的索赔诉请,理由是其家中失窃与小区物业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沈女士于2000年初入住本市河北区一小区25门7层,但2003年7月3日和17日,沈女士家连续两次被盗。后案件破获,经公安部门侦查和犯罪分子陈述,犯罪分子两次都是通过24门7层一套尚未卖出的空房进入沈女士家中的,而且都是在上午10点到下午2点之间。案件侦破后,经公安部门认定,返还了沈女士1.1万元财产损失。
但沈女士同时认为,犯罪分子利用小区一套尚未卖出的房子进入自家致使财产受到损失,这都是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疏于管理、擅离职守所致,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低,未尽到起码的防范义务,所以,小区物业对自己的财产被盗有重大过错,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女士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公安部门所认定的经济损失1.1万元。法庭上,被告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辩称,原告沈女士的财产被盗与小区管理服务没有任何关系,况且犯罪分子已被抓获,原告的损失应由犯罪分子负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居住的房屋属于被告物业服务管理范围,被告服务管理规范到位必然会降低案发率,但也不能保证完全杜绝犯罪案件的发生,因为这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原告的财产被盗与被告的物业服务管理虽然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加之盗窃分子已被抓获,公安部门已经返还原告1.1万元的财产,现原告以公安部门返还的财产不值1.1万元及财产被盗是被告疏于管理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所以法院不予支持。由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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