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到10月17日,72岁的刘振国老人在天津一中心医院急诊科的输液室里已经住了11个月。去年的一场车祸使老人双腿骨折,医院为他垫付的医药费已近5万元。
然而,由于肇事司机没有找到,老人的亲属又声称无力承担,因此,这笔费用至今仍无着落……
遭遇车祸七旬老人双腿骨折
事情还要从去年的11月17日说起,那一天,老人像往常一样在芥园道摆摊修自行车。当晚9点左右,刘大爷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大发车撞倒,司机肇事后逃之夭夭。后来,刘大爷被送到一中心医院急救。
“患者送来时身上满是血污,他疼得大汗淋漓,头上有外伤,最严重的是,双下肢已经骨折。”对当初的情景,一中心医院急救科主任张群至今记忆犹新。
张群告诉记者,当时,医院脑外科、普外科以及骨科的医生一起参与抢救,对老人的双下肢骨折部位进行复位、石膏固定。3个月以后,医生为他进行复查时发现,由于老人年纪过大,骨骼愈合情况并不理想,于是为他再次实施了双腿钢钉钢板固定术。如今,老人双腿骨折的部位终于愈合。
10月21日下午,记者在一中心急诊科输液室见到了刘振国老人,只见他面容清瘦,三缕银髯很是特别。虽然已是72岁的高龄,但是老人的思路仍然十分敏捷。老人卷起裤子,向记者展示他双腿恢复的情况。由于老人已经一年多没有走路,他的一条腿已经明显变细,但双腿均能高高举起,膝关节能够弯曲,只是弯曲的幅度受限。
据医生说,老人的膝关节、踝关节均能动,现在对他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康复训练,也就是下地走。“只要坚持训练,他完全能够生活自理。”
无人付账医院无奈陷入窘境
据了解,刘大爷住进医院的时候,身上只有600元钱。“这些钱连入院检查都不够,更不要说维持后期的治疗了。”医院急救科主任张群介绍说,“只是那一个钢板固定术,刘大爷就欠了医院3万多元。此外,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医院还要根据他的需要进行专项护理。特别是刚来医院的几个月里,老人大小便失禁,连一日三餐都要护士来喂。”
此外,让医院颇为头疼的是,医院急诊科设立的观察病床本来就非常有限,每天病人周转非常频繁,但是刘大爷一直“占据”着急诊科的输液室。
“为了保证自己住‘单间’,不让别人打扰他休息,每当有新病人需要和他同室时,他就会大喊大叫。所以,一直以来,这间输液室已成了老人的‘客房’,不能发挥它本来的功用了。”
张群告诉记者,粗略统计,刘大爷在一中心医院住院11个月,其间所支出的医药费用将近5万元,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人肯为他埋单。
据了解,在刘大爷住院期间,他的哥哥、姐姐、弟弟都曾来医院探望过他,他的哥哥还给张主任写过一封信,大致意思是说,刘大爷目前单身,没有妻子儿女可以依靠,他们家里也没有承担刘大爷医药费的财力……
车牌损毁肇事司机至今在逃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当时送刘振国老人到医院的是交警18中队的警务人员,由于内部调整,目前已成立交警南开支队,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办案人员连同案件已经移交到支队。22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雅安道的交警南开支队,试图了解当时那桩车祸的真相以及此案的最新进展。
此前,刘大爷曾告诉记者,交警队一位姓苏的警员对此案比较了解,记者便直接找到了这位警员。而就此案件,苏警员表示,目前这件事还在调查中,所有情况一概不能介绍,包括当时他看到的有关车祸发生后的现场情况。
而至于当时的车祸情况,刘大爷说,交警是这样告诉他的:肇事司机驾驶的是一辆已经报废的大发车,而且车牌严重损毁,已经分辨不出具体的牌照号码,所以,一时难以抓住肇事司机。
无主患者医院每周都能遇到
“其实,医院也曾联系过,但警方说肇事的人没有找到,他们也没有办法。”张群苦笑着说,“刘大爷的家人可以因负担不起医药费而不管他,肇事司机找不到,这件案子也可以暂时搁置起来,但我们不能不管不问,袖手旁观。”
就在记者采访时,几个浑身是血的青年被送到医院。原来,这几个人在集体扒窃时被人抓住,他们马上开始集体自残,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划破头和脖子。警察只好将扒手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医生在为其中一人缝合伤口时发现,他的头上还有旧伤,而且都没拆线。
“像这样的人,每次急救完成后,不会有人为此支付医疗费用。”据张群介绍,像这样的无主患者,医院几乎每周都能遇到。
世上不该有免费的午餐
医院本就该是个救死扶伤的场所,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随着医院体制的深化改革,医院日益面临着市场的压力。它需要自己挣钱开门营业,给医护员工发工资奖金,它也需要运用经济的杠杆来维持收支平衡。
然而,矛盾随之而来。通常来讲,追求经济效益与救死扶伤本不会发生对立和摩擦,可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述两点却实在难以“兼容”。特别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实施以后,“抢救费用未支付”再也不能成为医院拖延救治车祸伤者的理由。
这意味着,如果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医院不计回报施以援手是出于一种道德义务的话,那么新法实施后,救治车祸伤者则成为医院不可回避的一种法律义务。
车祸不幸发生,伤者流血呻吟,此时的医院如果因盘算伤者的付账能力而延迟救治,绝对是于理不容。也许正因为此,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可以说,这项规定给了人们一个定心丸。
但这里又派生出一个问题:医院救治后如果收不上医药费,又该谁管呢?世上本就不该有免费的午餐。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医院收治患者,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患者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车祸伤者的利益当然要保护,如果事情紧急,可以暂缓缴费,但缓缴不等于不缴,更不能因为无人认头付账,医院便干瞪眼却没有办法。
做好事可以不求回报,但如果做好事还得搭上自家钱财,恐怕就没几个人愿意干了。因此,有关部门应设法出台相应措施,保证医院能得以顺利地收回“欠账”,只有这样,医患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医院才能真正积极地实施救治。对那些因车祸受伤的伤者来说,这何尝不是一件不幸中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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