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家电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而天津市一名消费者所购买的两台收放机都没有强制认证的3C标志。因为没有3C标志,出售商品的商家被本市和平法院认为存在欺诈行为,一审判决其退货,返还消费者购物价款1476元,并赔偿1476元。
今年7月24日,家住河北区的王小姐在一家电子商贸公司购买了两台日本生产的某品牌收放机,每台单价738元。其后,王小姐却发现,同类商品均有国家强制认证3C标志,但自己所买的两台收放机没有这一标志。王小姐遂认为,商贸公司是违法销售国家规定须加3C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销售的商品,故在协商退货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以欺诈为名要求退货退款,并原价赔偿。
法庭上,被告商家辩称,原告所购的收放机不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7月1日公布并施行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生产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强制认可方可销售的产品。并称,其销售的是合格产品,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况且原告并未因产品未经3C认证而遭受任何损失。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对产品的3C认证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注,可见其专业识别能力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所以,原告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普通消费者,不应适用关于因欺诈“退一赔一”的规定。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庭当庭质证,法院查明原告所购买的某品牌的收放机主机没有3C认证,主机上的外接电源稳压器上有3C认证标志。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收放机主机配有外接电源接口,并非仅限于36伏以下电源使用,故该型号收放机按照相关规定应属于首批强制认证产品,且原告举证证明生产同种类型产品的另一家日本电器公司申报认证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该类型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因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属于应检验而未检验的商品,且没有质量认证标志。依照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办法,商家应属于欺诈行为。据此,和平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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