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会,依法对抢劫杀人犯罪分子孟祥明、王学利、兰学军、程海林和李树贵进行了公开宣判。会后,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述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为谋取钱财,1998年5月27日,罪犯兰学军、程海林、李树贵及董作盛(已死亡)经事先预谋,骗租被害人米某某驾驶的松花江牌汽车。当车行至本市大港区总机械厂附近土路时,四人趁四下无人之机,采用以绳索勒颈、菜刀切割颈部的手段将米某某杀死。为隐瞒罪行,作案后,四人将尸体抛于附近小河内,并将米某某驾驶的汽车(价值人民币3.4万元)、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3360元)及80元现金抢走。后四人驾车至大港区翟庄子与河北省黄骅市孙正庄之间的土路时,因车出现故障,遂将汽车烧毁逃逸。
2003年4月2日,罪犯兰学军又与孟祥明、王学利密谋抢劫,并决定故伎重施。当日,三人携带钢丝绳,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骗租其汽车。当张某某驾驶着黑色奥迪轿车来到本市津南区小站镇树才中学附近一建筑工地时,三人按事先预谋用钢丝绳猛勒张某某颈部并用砖块击打其头部,致张某某死亡。后三人将尸体抛于大港区一虾池内,并将张某某所驾轿车(价值人民币4.49万元)、手机、液晶电视机、项链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48万元)及5000余元现金抢走。随即,三人逃至山东省章丘县明水镇孟祥江住处隐匿。孟祥江在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忙联系买主、办理假牌照、租赁车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祥明、王学利、兰学军、程海林、李树贵分别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在犯罪过程中致人死亡,抢劫财物数额分属巨大或特别巨大,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遂依法判处上述五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孟祥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积极帮助转移、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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