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首例电磁辐射伤害案在宣武区法院广外法庭开庭。北京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原职工沙玲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在单位受到电磁辐射,造成女儿20年来疾病缠身,无法正常生活,而将原单位告上法院。
沙玲说,1976年9月14日至2002年8月18日,她一直在北京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工作。在1983年10月,单位将3台LWF-B等离子体低温灰化装置设备放置在她所在办公室隔壁和门口使用,该设备电磁辐射强,对人体危害极大,特别是对孕妇造成的影响及后果更为严重。而她于1983年12月怀孕后到分娩一直在该办公室工作。由于受高电磁辐射的影响,女儿自出生起就体质极差,被医院确诊为发育不良。
1992年7月,女儿做了右肾切除手术并导致伤残。沙玲诉上法院,要求原单位赔偿10万元。毕竟已过了20年,如何来证明女儿的疾病与当年的辐射有关系呢?沙玲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对女儿的疾病与电磁辐射有无关系进行鉴定。在法庭上,法官告诉沙玲,经法官向北京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咨询,此类鉴定以目前的技术尚无法做出来。沙玲又向法院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被告北京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却拿出一份1975年的诊断证明,说沙玲胸部畸形,女儿身体多病可能与她本人有关。北京检测仪器有限公司还有证人证明当年LWF-B等离子体低温灰化装置设备并没有放在她隔壁,不存在近距离辐射。另外,被告还提出此案已经过20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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