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653家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纠正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加班不按规付酬三项侵权行为
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获悉,在刚刚结束的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中,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群众举报和随机抽查先后检查653家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4.86万人,对157家用人单位存在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从9月20日起,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易引起集体争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屡次发生举报投诉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以及今年以来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进行了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检查结果表明,在被检查的635家单位中,事业单位在执行工资工时标准方面好于企业,国有企业好于私营企业,规模大的企业好于规模小的企业,大企业好于小私企,小私企好于个体工商户。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用工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等三方面。
据分析,在受到处理的157家用人单位中,餐饮服务、服装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占60%。例如,有的服装加工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率较低,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往往采用缓发工人1至2个月工资的方法;有的餐饮饭店自定“家规”,对新招用的员工实行试用2至3个月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还有的单位员工加班加点时间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员工加班后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专项执法检查中,仅和平、河西、津南、北辰、宝坻、汉沽6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责令用人单位补发6800名职工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和超时加班工资40.53万元,补签劳动合同3500份。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表示,今后本市还将继续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坚决纠正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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