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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今年新出台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已经正式实施了。今起,因生活困难、拿不出打官司钱的低保户或残疾人等五类人群,可以立即写申请材料,并持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证件和证明,到所在区、县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援助。
目前,除市司法局建立了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外,本市18个区、县的司法局都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承办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而各区、县援助中心主要承办民事案件等。法律援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市居民群众到自己户籍所在的区、县申请援助即可。
能获无偿法律援助的具体条件是:(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4)经所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5)农村五保户。只要具备上述这5种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群众,就可获得无偿法律援助。
自市民群众给法律援助机构递上相关材料之日起7天内,法律援助中心就要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并且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还要在书面通知中写清楚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履行6大职责:(1)受理、审查市民个人的法律援助申请;(2)受理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4)督促、使用法律援助经费;(5)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6)依法接受和使用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助。据悉,新《规定》已明确要求,市和区、县政府要把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申请援助的市民群众,既可本人也可委托代理人向法援中心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如果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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