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网消息:2004年已经进入尾声,在人们即将开始整理这一年的收获之时,天津市地税部门也要提醒您,从明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定期在办税场所或新闻媒体上对欠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曝光。如果您还有欠税未缴,得赶紧到税务部门清税,以免上了报纸电视上的欠税“黑名单”。
据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我国包括本市将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期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其中,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根据规定,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曝光。
曝光内容包括:欠税企业和个人的名单,所欠税款的税种、时间、欠税数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等信息。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五种情况: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以下四种情况的欠税则无需公告,包括: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据悉,为了做好清税工作,地税部门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法公告栏、地税网站及各种新闻媒体,向纳税人宣传欠税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欠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发布欠税公告外,税务机关还将向欠税人逐一送达《欠税告知函》催缴欠税,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