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继廉租房建设后解决拆迁困难户住房又一重大举措 首批推出1000套即日起办理申请手续
北方网消息:“经济型租赁房推出8000套、以低于市场租金价定向租赁困难拆迁户”报道后如今落到实处———天津市房管局昨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从本月15日起,市房管部门开始受理拆迁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经济租赁房。申请获准后可于年内入住。首批推出的约1000套经济租赁房位于瑞景居住区。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称,这是继建设廉租住房之后,市委、市政府解决拆迁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对加快城市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申请经济租赁房对象为市中心城区(指外环线以内区域)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1.5万元家庭,并且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当于使用面积7.5平方米)。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一个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住房;原则上一人家庭租赁单间住房,三人(含)以下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以上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如三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三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
经济租赁房的租金标准确定采取了市场价格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即租金标准参照房屋所在地区当年住宅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平均价格和楼层、朝向等因素认定。承租人按照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政府按照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实行物业管理和集中供热的,其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经济租赁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租赁期内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作调整。租赁期满时,对腾退住房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运营机构可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住房租金按届时市场指导租金标准重新核定,承租人实际负担的租金在重新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每年递增10%,政府补贴相应递减,直至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市场租金。
申请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负责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提出申请;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请人租赁资格的审核。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的管理,并成立经济租赁房运营机构。运营机构负责符合条件申请人的选房、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和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其选定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的标准缴存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解除时,退还租赁保证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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