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国企科学决策维护职工权益 重组改制破产要听职工“发言”
北方网消息:今后,企业中的重大决策要通过职工听证会才能决定。昨日从天津市总工会获悉,为保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决策的科学、民主,加强对企业用权行为的民主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本市出台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听证会制度的意见(试行)》。
部分企业试行听证会制度
据悉,《意见》将在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的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职工听证会,是指企业在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企业有关方面人员代表,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听证,以此作为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重大决策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什么情况召开听证会
《意见》规定,企业在以下情况下要召开职工听证会:一是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等重大事项;二是企业较大规模的职工下岗、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三是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职工听证会由企业有关负责人主持,工会会同听证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监督检查。
参加听证会有四项权利
参加职工听证会的人员要经民主程序推荐产生,与会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事项的直接利益人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听证会应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7个工作日前召开,企业相关部门应在听证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将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会上需要论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资料通知并送达参加听证会人员。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是要求企业负责人或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有关问题,了解、掌握所听证事项的详细情况。二是收集并反映企业各方面人员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三是对听证的事项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四是根据听证内容赋予与会人员的其他权利。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一是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二是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三是对已经确定的事项,积极协助企业广泛宣传和阐释其目的意义,保证其顺利实施。四是根据听证内容与会人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听证会最终结果要公开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吸纳职工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听证事项进行修订完善,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听证会所论证事项的最终结果,应以厂务公开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布。对无故拒不执行职工听证会制度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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