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通讯员沈永芳记者常悦):记者就申请配租经济租赁房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的有关负责同志。
一、申请配租经济租赁房须经过哪些步骤?
答:1、申请。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相关的要件及复印件,到负责其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提出申请。并协助拆迁单位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经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委办”)审核合格后,区房委办为其开具《天津市承租经济租赁房资格证明》,经拆迁单位交给申请人。
2、领证。申请人接到拆迁单位的通知后,到拆迁单位领取《天津市承租经济租赁房资格证明》。
3、选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天津市承租经济租赁房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到运营机构选择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运营机构为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通知单》。
4、缴存租赁保证金。申请人在选定住房的5日内,持《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通知单》,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赁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为申请人开具缴款凭证,并在《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通知单》第一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逾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济租赁房的申请。
5、签约。申请人按约定日期,持缴款凭证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通知单》第一联到运营机构办理签订《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确认《承租人公约》和《物业管理协议》等其他相关手续,缴纳首月租金和物业费,并领取运营机构开具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入住通知单》。
6、入住。申请人持《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和《天津市经济租赁房入住通知单》,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
二、申请配租经济租赁房需要持哪些证件?
答:申请经济租赁房须提供四类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分别是:第—类,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第二类,户口证件——家庭户口簿;第三类,房屋情况证件——房屋已拆迁的,须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申请人他处有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四类,家庭收入情况证件——家庭收入证明(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提供其中一种证件即可)。
三、如何进行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
答: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户籍以户籍簿记载为准;申请人家庭人口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人口计算。
家庭年收入认定。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不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其他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一般按照上一年实际发生数核定。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直接计算其收入;对明显高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家庭,按实际核定其收入)。
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指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总和。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申请人他处有住房的,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四、租一套经济租赁房租金是多少?
答:经济租赁房的租金标准参照房屋所在地区当年住宅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平均价格和楼层、朝向等因素,由市房管局租赁管理部门认定。考虑到承租经济租赁房低收入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承租人实际负担市场租金标准的50%,另50%由市政府给予补贴。以租赁瑞景居住区住房为例,住宅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平均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按照个人负担租金额50%、政府补贴50%测算,租赁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一居室单元,月租金额应为500元,其中,个人负担250元,政府补贴250元;租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二居室单元,月租金额应为700元,其中,个人负担350元,政府补贴350元。
五、经济租赁房承租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按照《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拆改房屋结构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对违反规定或空置房屋超过6个月或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运营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收回住房,承租人欠缴的房屋租金等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经济租赁房实行物业管理和集中供热的,其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六、政策咨询电话都有哪些?
答: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23394500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23304796
和平区房委办 23329370
河东区房委办 84122032
河西区房委办 28138773
南开区房委办 27022099
河北区房委办 26293509
红桥区房委办 27328452
东丽区房委办 84375958
北辰区房委办 26826841
西青区房委办 27916803
津南区房委办 2839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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