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通讯员王津 记者常悦):天津市将分两年筹集8000套经济租赁房,作为过渡性安置住房,向城市拆迁低收入家庭的出租。这是继建设廉租住房之后,市委、市政府解决拆迁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据了解,从15日起,市房管部门开始受理拆迁低收入家庭申请,申请获准后可于年内入住。首批推出的约1000套经济租赁房位于瑞景居住区。
哪些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据了解,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对象,为市中心城区(指外环线以内区域)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1.5万元的家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当于使用面积7.5平方米);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一个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住房;原则上一人家庭租赁单间住房,三人(含)以下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以上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如三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三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
经济租赁房的租金标准
经济租赁房的租金标准确定采取了市场价格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即租金标准参照房屋所在地区当年住宅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平均价格和楼层、朝向等因素认定。承租人按照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政府按照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实行物业管理和集中供热的,其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其选定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的标准缴存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解除时,退还租赁保证金本息。
据悉,经济租赁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租赁期内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作调整。租赁期满时,对腾退住房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运营机构可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住房租金按届时市场指导租金标准重新核定,承租人实际负担的租金在重新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每年递增10%,政府补贴相应递减,直至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市场租金。据市房管局介绍,筹集的经济租赁房必须面积适中,产权明晰,保证安全使用。目前受批经济租赁房已筹集到位。从12月15日起,拆迁单位即受理拆迁低收入家庭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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