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青岛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内七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410元提高至每月530元;五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80元提高至每月470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根据青岛市刚刚出台的规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先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