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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深圳市口岸办副主任、市人大代表安惠君(女)在任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在近日召开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深圳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院在报告中说,安惠君涉嫌受贿一案于2004年10月28日由市纪委移交该院查处,该院于同年11月29日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安惠君确有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经查明,1999年中旬,犯罪嫌疑人安惠君曾到北京公安大学参加晋升警衔的培训。期间,时任罗湖公安分局草埔派出所所长的宋某为了能进一步与安搞好关系,得到其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上的关照,借机来京送给安人民币2万元;之后,安惠君又先后收受宋某的贿赂港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此外,1995年3月至1998年9月,宋在罗湖公安分局政保科工作期间,为得到安的关照,6次向安送钱计人民币3万元。在安的关照下,宋某于1998年9月调到草埔派出所任所长。在之后的4年中,宋又先后8次给安送钱,合计人民币12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均被安惠君收下,据为己有。
此外还查明,在1998年中秋节前至2002年间,时任罗湖公安分局泰宁派出所筹建负责人的曾某,为了和安惠君拉近关系,先后给安送钱人民币8万元。期间,在安惠君的关照下,曾某调到洪湖派出所先后任代理所长、所长。2002年12月,曾在调到洪湖派出所任代理所长后,为了表示对安的感谢,又送给安人民币3万元,安只收了1万元。
2001年12月至2003年3-5月,曾某为了能由代理所长转正,先后三次约安吃饭,并送人民币3万元,安都收下,曾也于2002年3月被正式任命为所长。2002年6月,曾某了解到安准备去英国看望女儿,又送给安港币3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2万元、港币3万元均被安惠君收下,据为己有。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安惠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元、港币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因安惠君系本届深圳市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深圳市检察院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安惠君采取强制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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