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职工比较关心的工伤医疗待遇与生活待遇的六项问题做了详细解释。
一、工伤医疗费
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费用,包括旧伤复发和停工留薪期满后确认需要治疗的,凡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金额支付。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未颁布前,暂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执行。但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二、转外地治疗费用报销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定点医院治疗
工伤治疗实行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方式,即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对于伤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可以立即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但是,经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五、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到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已参保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六、生活护理费
已经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同等级,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心加以明确;鉴定结论中未注明的,不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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