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根据市工商局最新制定出台的《港澳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即日起,港澳居民也可以在天津市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零售业、餐饮业等经营活动。这在天津市尚属首次。
据介绍,为了确认港澳居民在天津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市工商局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出本办法。该办法中的港澳居民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港澳居民在本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有哪些
根据该办法,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其他服务业中的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办理登记需提交什么文件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天津市各区县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港澳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不同
一、香港居民申请人应当提交:(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二、澳门居民申请人应当提交:(一)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主要登记事项有哪些
一、字号名称:港澳居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字号名称或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做出准予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经营者姓名:登记机关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字样(包括营业执照)。
三、资金数额:申请人申报资金币种为人民币,由申请人自行申报。
四、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五、经营范围及方式:按以上规定。
六、经营场所:按现行相关规定审核。
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费为每户20元。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3.个体工商户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4.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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