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消息,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原阜阳市交警支队队长韩明亭有期徒刑11年。
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韩明亭于1987年至2003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115.02万元。同时韩还对个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万余元,美元4301元,黄金观音像1台,纪念金条4根计300克,名表二块等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因韩具有自首及揭发他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其上述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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