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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天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对一些用人单位检查时发现,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因“怕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而不敢向有关部门举报。实际上这种顾虑是没有必要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如果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时,作为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单位的执法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如果无理抗拒、阻挠,或不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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