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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漏洞
从有关部门记者也了解到,地下钱庄交易仍旧是资产外转外逃的渠道,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人们有一种担心人民币贬值的心理,想换取美元保值。(而实际上从1994年以来人民币一直保持稳中有升的走势。)另一方面在监管部门堵住了货到付款和信用证项下骗购汇后,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将目光转向了外汇黑市,从而滋长了地下钱庄这一金融毒瘤。
监管部门在打击地下钱庄的过程中发现,这些地下钱庄都有着良好的“市场信誉”,成为一种职业化的非法买卖据点。他们有着固定的地点、固定的客户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再加上长期经营,使其“市场信誉”不断提升。在这种信任的前提下,不少客户都已不再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而是通过电话敲定交易数量后,先将资金汇到地下钱庄,交易双方根本不需见面,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专家指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虽然名义上很严,但有不少是程序性的审批或核准,效果不尽理想;虽然对银行结售汇的监管在不断改进,但对通过银行进行的直接外汇收付监管依然存在不少空白。近年来内地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引进的外资每年在400亿美元左右,而内地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境外的资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
缺乏实施细则难以打击非法财产外逃
“开正门、堵邪路”是央行发布《暂行办法》的初衷,然而,外管部门一位相关人员表示,该办法缺乏实施细则,执行中存在相当难度。
某市外管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几天前他曾接待了一位声称为哥哥前来办理房屋变现换汇的人士,可当他审查时发现,这位人士所持的财产证明文件有造假之嫌。“我们这儿是小城市,他哥哥曾是这儿的‘名人’,大家都清楚这个家庭的底细,他哥哥没有这样的房产。”这位外管部门的人士说,他当时就很怀疑,所以拒绝为他办理,事后他了解发现,这位弟弟要送子女出国读书,于是假借哥哥的名义骗汇。“幸好认识当事人的哥哥,要不可能就让他得逞了。”
省外管局相关人士也向记者表示,《暂行办法》出台虽然首次为个人合法财产的转移提供了合法的通道,但缺乏实施细则,难以有效打击非法财产借机外逃,保障合法个人财产顺利外转。他们总结的结果是:
其一,对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难以确定。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等纸制复印单据易伪造,真实性无法鉴别;对个体私营者来说,个人和公司不分,移民财产可能是多年积蓄(如公司盈利),他的证明文件如果是本公司出具的话,实际上是自己给自己开证明,金额大小没有约束,对外汇局来说,这种证明没有任何实际效力。
其二,对以前年度出境移民是否可以申请财产汇出未作明确说明。《暂行办法》仅规定“移民可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但对于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移民身份的居民是否可以申请资产外移未作出明确规定。
其三,“问题财产”难以界定。根据《暂行办法》,对“司法、检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不予受理,但是从审核的角度看,哪些财产被定位“问题财产”,外管局事先并不知情,难以确定申请人财产是不是“问题财产”。
其四,未规定分步汇出期间收益的处理。按照规定,移民必须一次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2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汇出。对分步汇出期间产生的收益,移民无法再次申请汇出,这部分收益如何处理,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外管局有关人士建议,尽快制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另外加强与公安、检察、房管等部门的协调,减轻外管局的审核压力;对审核时尚不属于“问题财产”已转移到境外,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司法机关定性为“问题财产”的追缴,应建立平衡制约机制,将国家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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